东北大学本科教学事故与教学差错认定及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和保障本科教学工作正常秩序,切实提高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科教学事故与本科教学差错(以下分别简称教学事故、教学差错)的认定和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和程序,客观、准确地对教学事故与教学差错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二章 教学事故与教学差错的分类及认定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教学事故与教学差错是指在本科教学活动及教学相关工作中,由于教学事故或教学差错责任人故意或过失,对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或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行为或事件。根据其情节轻重、产生后果和影响的大小,分为重大教学事故、一般教学事故和教学差错。
(一)重大教学事故是指严重影响本科正常教学秩序,情节恶劣,产生严重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二)一般教学事故是指影响本科正常教学秩序,产生较严重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三)教学差错是指影响本科正常教学秩序或有损教学质量,产生一定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
(一)教学活动及教学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宪法和法律,违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等不良言行;
(二)因工作失职失责,在教学活动及教学相关工作中造成严重人身安全事故或大型仪器设备损坏等重大财产损失,社会影响恶劣;
(三)体罚或侮辱学生,严重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社会影响恶劣;
(四)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停课或无故拒不执行学校已安排的教学任务;
(五)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之外的原因丢失学生考试文档,或考试前泄露考试内容,或试题命题出错导致考试无法进行;
(六)协助、参与学生考试作弊;
(七)教师因未履行相关职责,导致其指导的学生在毕业设计(论文)中出现了严重的抄袭、篡改、造假等学术不端的行为或事件;
(八)擅自更改学生成绩,或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成绩、学历、学位、学籍等各类证明;
(九)因工作失职失责,造成学生原始成绩或学历、学位、学籍信息等重要数据丢失且无法有效恢复;
(十)因工作失职失责,导致已安排的国家级考试不能正常进行;
(十一)其它严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情节恶劣、产生严重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一)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调课、更换主讲教师、不可抵抗力(或意外事件)之外的缺课或缺席监考;
(二)未经开课部门批准擅自请他人代课;
(三)上课、监考时随意接打手机,或无故擅离课堂、考场,或在教室、考场从事与教学、监考无关的事情;
(四)无正当理由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10分钟及以上;
(五)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调整考试时间;
(六)无正当理由未在考试(含大学外语四六级考试)开始时到达考场监考,迟到5分钟及以上;
(七)授课内容或考试命题严重脱离课程教学大纲,在学生或社会中产生不良影响;
(八)评阅试卷不按评分标准,擅自提高或压低学生成绩;
(九)监考人员发现学生考试作弊,故意隐瞒、开脱或知情不报;
(十)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提交成绩,严重影响全校相关工作的正常进行并造成不良影响;
(十一)未经学校同意,擅自改变教室用途或借作他用,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十二)其它影响正常教学秩序,产生较严重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教学差错:
(一)在试卷抽查中发现同份试卷评阅中出现错判、核分错误的分数占试卷总分数5%以上,或在整体试卷评阅中出现错判、核分错误的试卷份数占所评阅试卷总份数5%以上(100人以下的考试按5份以上认定);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学生成绩,影响学生成绩发布;
(三)漏登或错登学生成绩,并产生不良影响;
(四)无正当理由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5至10分钟;
(五)未按规定发放学生学位证书、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
(六)未按规定时间报送教学运行相关材料(如:培养方案、教学任务、教学日历、教学大纲、学籍管理材料等),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七)因工作失职失责造成停电、停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八)因工作失职失责,未及时维护、维修多媒体等公共教学设施,导致教学无法正常进行,产生不良影响;
(九)其它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或有损教学质量,产生一定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章 教学事故与教学差错处理机构及程序
第七条 处理机构
(一)领导小组:学校设立东北大学本科教学事故处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东北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全员兼任,东北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兼任领导小组组长、副主任委员兼任领导小组副组长、委员兼任领导小组成员。
(二)工作小组:学校设立东北大学本科教学事故与教学差错处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挂靠在教务处,负责核实、上报教学事故,认定教学差错。工作小组成员由东北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部分委员、东北大学督导组、相关部门负责人、部分教师及教务处人员组成。
第八条 认定及处理程序
(一)教学事故或教学差错事件发生后,教学事故或教学差错责任人所属部门应在事件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对教学事故或教学差错进行调查核实。
(二)教学事故或教学差错责任人所属部门调查核实事件具体情况后,提供具体调查报告和初步处理意见,并填写《东北大学本科教学事故与教学差错认定及处理意见表》(附件)上报工作小组。
(三)工作小组对教学事故或教学差错进行进一步核实与认定,必要时召开听证会进行认定,听证会成员由责任人所属部门指定5至7人组成。认定后,工作小组对教学事故或教学差错提出处理意见。
对于教学事故,工作小组将相关听证材料及处理意见上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经研究讨论,形成书面处理决定;对于教学差错,工作小组经研究讨论,形成书面处理决定。最终由责任人所属部门将书面处理决定送达、告知责任人。
(四)如教学事故或教学差错责任人对书面处理决定无异议,上述书面处理决定即作为最终书面处理决定;如教学事故或教学差错责任人对书面处理决定有异议,经申诉、复议、核定程序结束后形成最终书面处理决定。工作小组负责将最终书面处理决定送达该责任人所属部门及学校相关部门,并由责任人所属部门送达责任人。
第四章 教学事故与教学差错的处理
第九条 对重大教学事故责任人,作以下处理:
(一)责任人作出书面检讨,全校通报批评;
(二)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提职晋级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三)停发1年岗位津贴;
(四)从处理决定发布之日起2年内不得参与院、校级及以上的教学成果奖和各项评优工作;
(五)若同年度发生2次及以上重大教学事故,分别处分、合并执行,但所停发的津贴最多不超过2年,不得参与院、校级及以上的教学成果奖和各项评优的时间最多不超过4年。
第十条 对一般教学事故责任人,作以下处理:
(一)责任人作出书面检讨,全校通报批评;
(二)提职晋级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三)停发2至5个月岗位津贴;
(四)从处理决定发布之日起1年内不得参与院、校级及以上的教学成果奖和各项评优工作;
(五)若同年度发生2次及以上一般教学事故,分别处分、合并执行,但所停发的津贴最多不超过10个月,不得参与院、校及以上的教学成果奖和各项评优的时间最多不超过2年。
第十一条 对教学差错责任人,作以下处理:
(一)责任人作出书面检讨,由所属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二)若同年度发生2次及以上教学差错,分别处分、合并执行,当年不得参与院、校级及以上的教学成果奖和各项评优工作。
第十二条 若同年度内分别出现重大教学事故、一般教学事故、教学差错者,按较重的事故认定处分。
第五章 教学事故与教学差错责任人的申诉
第十三条 教学事故或教学差错责任人如对认定或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工作小组提出书面申诉材料,逾期申请无效。
第十四条 工作小组在收到教学事故或教学差错责任人书面申诉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诉内容进行复议、核定,并将复议结果上报到领导小组,如发现原处分不当或存在错误的,将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东北大学本科教学事故处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原《东北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试行)》(东大校字〔2016〕22号)同时废止。
附件:东北大学本科教学事故与教学差错认定及处理意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