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国际竞争力的开放型、复合型人才,服务学校“双一流”建设,进一步规范我校本科生境内外交流事宜的教学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东北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东大校字〔2017〕6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交流生”是指参加国家或学校公派的境内外交流项目(含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或教务处备案的院级交流项目)的在籍本科生。
第三条接收学校课程设置应满足我校培养方案对学生培养的要求。
第四条教务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组织与协调全校工作,相关学院负责学习计划审核及课程认定具体工作。各学院应设立以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为组长的工作小组,负责有关工作的落实。
第五条未经学校批准的,以自费进修、留学等其它形式赴境内外大学学习、实习者,学校不予课程认定。
第二章学习计划
第六条境内交流生的学习计划:交流生应参照我校培养方案所列课程,选择交流学校相同或相近课程选课。按照课程学习量对等原则,选课学时应至少达到我校相应学期或学年要求修读课程总学时(含必修、选修课程)。各学院负责审核交流生的《东北大学本科生境内交流学习计划书》(附件1),并报教务处备案。完成学习计划备案的交流生方能申请办理保留学籍手续。教务处协助各学院收集合作高校的培养方案供交流生参考。
第七条 境外交流生的学习计划:项目组织实施单位负责协调境外高校提供课程设置、培养方案等资料。各学院负责审核交流生的《东北大学本科生境外交流学习计划书》(附件2),并报教务处备案。完成学习计划备案的交流生方能申请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第八条境内外交流学习计划均应科学合理,与我校专业学习有机对接,满足培养方案要求,一经备案,一般不予更改,如特殊情况确需调整,交流生须在交流学校开学一个月内提交更新后的学习计划重新备案,逾期教务处不予受理。
第三章课程学分认定
第九条 交流生在结束交流返回学校后,应按照既定的学习计划申请对其交流期间所获得课程学分进行认定,根据境内、境外不同交流形式分别填写《东北大学本科生境内交流学习课程学分认定申请表》(附件3)、《东北大学本科生境外交流学习课程学分认定申请表》(附件4)。学院负责审核学生申请,明确交流生是否完成学习计划,是否通过相应课程学分认定,附交流成绩单复印件。认定学分的我校课程须为交流期间培养方案所列课程。完成课程学分认定的交流生方能申请办理恢复学籍手续。
第十条 交流生未按既定学习计划完成交流学习任务的,由学院明确其课程补修方案或要求随下一年级修读。
第十一条对交流生交流期间获得的课程成绩,学校不予转换。对交流生在交流期间获得的学习计划外课程学分,学校不予认定。
第十二条交流生交流期间成绩由交流学校提供的成绩单证明,我校存档备案。交流生毕业时,交流学校成绩单与我校成绩单,一并由档案馆存档。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东北大学本科生境内外交流课程认定及成绩管理办法》(东大教字〔2015〕55号)同时废止。
东北大学
2021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