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选课管理机制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内在要求,为进一步推进学分制教学模式改革,加强选课工作的组织与管理,规范学生选课行为,保障正常的教学秩序,依据《东北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东大校字〔2017〕66号)、《关于对<东北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的通知》(东大校字〔2018〕120号)、《东北大学本科生学分绩点实施细则》(东大教字〔2018〕106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科生课程分为必修课、选修课两种类型。必修课是指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学生必须履修的课程。选修课是指培养计划中设置的、学生可根据自身兴趣或专业需要自由选择修习的课程。选修课(包括通识教育部分课程与专业选修课程)是必修课程的必要补充,是本科生课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 选修课及具有选课要求的必修课需要通过组织选课工作完成相关的教学管理要求。
第二章 选课原则
第三条 本科生课程选课采取网上自选的形式,凡具有东北大学学籍(含留学生)的全日制本科生及其他学校的交流生、联合培养学生、进修生都应遵守本细则进行选课。
第四条 学生应通过选课系统选课,未使用选课系统而在任课教师处登记无效。
第五条 学生应按照《东北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籍学历注册办法》(东大校字〔2017〕68号)完成注册手续,未完成注册者其选课结果无效。
第六条 为进一步加强选课工作的组织与管理,学校本着“多元、普惠、个性化”的人才培养模式,在原有选课程序的基础上,为本科生增设了选修课的“退选”“补选”阶段。学生应根据自己的兴趣及专业发展意向,合理安排修读计划。
第七条 学生应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在选课前明确个人修读学分情况,参考专业培养计划要求选课,选课结果应满足培养计划对各类课程学分的毕业要求。
第八条 为保证学习质量,学校规定本科生每学期的选课学分一般不超过学期预设学分,对于学有余力的学生,可在其所在学院(部)申请额外学分。
第九条 已修读的选修课程,学生可根据意愿申请再次选读,其课程成绩与已修读过的成绩一并纳入学分绩点计算范围。
第十条 学生成功选课后无故不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者,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并纳入学分绩点计算范围,学校不予进行退课操作。
第十一条 学有余力的学生可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进行跨年级、跨专业、跨校区选课。
第三章 选课指导
第十二条 各教学单位应在新生入学时,开展新生选课指导活动,详细介绍专业课程设置、培养计划安排和课程学分等要求,指导学生做好学习规划。
第十三条 每学期选课前,各教学单位应对学生进行选课指导,引导学生熟悉培养计划及毕业学分要求,对照培养计划确认已修课程、未修课程以及需要重修课程,参考培养计划安排的顺序合理选课。
第十四条 在选课时,各教学单位应当引导学生注意课程先后逻辑关系和先修课程要求,注意均衡各学期课程安排,避免选修课过于集中某一学期。
第十五条 为便于学生选课,在组织选课前,各教学单位应仔细核对本学期开设的选修课程,原则上培养计划中所列的课程都应开设。
第四章 选课程序
第十六条 本科课程选课设置初选、退选、补选三个阶段。秋季学期单独组织选课工作,春季学期与夏季学期同时组织选课工作,因夏季学期周数少,不安排试听及退、补选环节。
第十七条 初选阶段相关规定
(一)课程初选安排在前一学期后段进行,其选课结果将作为学校安排课程上课地点的重要依据。
(二)涉及大类招生分流及转专业的学生,其课程初选将依据学校工作进程安排在春季学期开学前或夏季学期进行。
(三)大一新生秋季学期的课程初选在军训期间进行。
(四)本阶段原则上只能选择培养计划对应学期内需履修的课程进行选课。
(五)对于初选选课总人数不足10人的课程,学校不予开课,其选课结果无效,学校将予以删除。选中该课程的学生可在补选阶段改选其它选修课程。
第十八条 退选阶段相关规定
(一)退选阶段在课程开课后随时进行,每门课程前4学时为试听环节,在课程第5学时开课前(人文选修课第2次课开课前)可进入选课系统进行退选操作。
(二)如未在规定时间退选,则视为修读该门课程,逾期不予进行退选处理。
第十九条 补选阶段相关规定
(一)每学期安排期初、期中两次课程补选课环节,期初补选安排在学期初本科学籍异动结束后进行,期中补选安排在学期中段进行,仅针对学期后半段开设的课程。
(二)大一新生秋季学期的课程补选单独组织,具体安排以当次选课通知为准。
(三)本阶段开放选课权限,学生可以选择本专业培养计划内任何年级需履修的课程进行选课,所有学生均可参与。
(四)本阶段补选的课程不提供额外试听环节,学生应提前试听确认后进行补选操作。
(五)本阶段不进行教室的扩容处理,即课程选课总人数不能超过现有教学资源可容纳的最大人数及学校规定的教学班人数上限。
(六)本阶段后,学校原则上不再进行补选操作,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操作,逾期不予处理。
(七)本阶段开放后台补选权限,学生亦可到其所在学院(部)教学管理办公室办理补选相关业务。
(八)本阶段允许跨专业选课,学生须到其所在学院(部)教学管理办公室办理相关业务。
第五章 选课要求
第二十条 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选课、退课操作,逾期不予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在选课前确认好课程校区。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在选课前确认所选课程上课时间,不允许冲突选课。
第二十三条 对有选课限制条件的课程,应满足选课限制条件;对有先修课程要求的课程,须先完成先修课程修读。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在选课时间结束前确认选课结果是否正确,杜绝漏选、错选、多选课程等现象。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妥善保管好个人账号和密码,不得使用他人账号及密码进入选课系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操作。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本细则选课,因违规操作造成的任何后果,其责任自负,学校不予进行补选、退选等相关工作。
第六章 课程调整
第二十七条 经退选及补选阶段后,最终选课人数不足5人的课程,正常开课。正常开课后,任课教师及开课单位须结合课程情况提交选课人数不足5人的分析报告,并进行课程整改。进行课程整改后,可以再试开第二次。经过2次开课,选课人数仍低于5人的,将在培养计划中取消该课程。
第二十八条 课程开课初期,任课教师可打印课程预备点名册,退、补选阶段后,任课教师可打印正式点名册。
第二十九条 课程一经学生选定,任课教师和开课单位不得无故提出停课、调课,确因出国、调动或者生病等不可抗拒因素不能完成教学任务的,开课单位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妥善安排课程后续教学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适用于2018级及以后年级的学生;2016级、2017级学生及江河建筑学院2015级学生自2018-2019学年春季学期起执行本细则;2015级学生及2014级江河建筑学院学生仍按照原选课程序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