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管理的规范化、民主化和法制化,提高教学管理水平,保证学校本科教学改革的顺利进行和本科教学秩序的正常运转,切实提高本科教学质量,根据国家《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东北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试行)》,成立东北大学本科教学事故与本科教学差错处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工作小组是东北大学本科教学事故与本科教学差错(以下分别简称教学事故、教学差错)认定与处理的组织、实施、咨询机构,其主要任务是:在学校主管教学校长领导下,组织开展教学事故与教学差错的核实、认定与复议工作,为东北大学本科教学事故处理领导小组提供决策材料和初步处理意见,负责处理办法与处理结果的解释、说明工作。
第二章 工作小组的组成
第三条 工作小组由东北大学督导组成员、东北大学本科教学委员会委员、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及教务处相关人员等若干人组成。
第四条 工作小组挂靠教务处,设置组长1人、副组长3人、秘书1人。
第五条 工作小组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以连任。成员在任期内因工作调整离开原岗位,由教务处提出替补人选,经主管教学校长同意可直接进入工作小组。
第三章 工作小组的职责
第六条 工作小组的职责
(一)责令教学事故或教学差错责任人所属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对教学事故或教学差错进行调查核实,对责任人所属部门提交的材料进行进一步核实;
(二)对教学事故进行审议、认定,做出初步处理意见,上报东北大学本科教学事故处理领导小组,对教学差错进行审议、认定,做出书面处理决定;
(三)对责任人提出的申诉,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述内容进行复议、核定,做出处理决定。
第七条 组长、副组长的职责
(一)组长全面负责工作小组的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成员开展相关的调查、核实工作,召集并主持工作小组会议,代表工作小组向领导小组或学校领导汇报工作,对相关单位和职能部门的工作提出建议和要求。
(二)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组长不在学校期间或因故不能出席工作小组会议时,指定一名副组长代行其职权。
第八条 秘书的职责
(一)接收相关部门提交的教学事故或教学差错认定材料,接收教学事故或教学差错责任人的复议申请,及时向组长汇报相关情况;
(二)负责工作小组会议的安排和相关准备工作;
(三)负责做好工作小组会议的会议记录,起草会议纪要和有关文件;
(四)会议结束后,将教学事故认定材料提交至东北大学本科教学事故领导小组进一步讨论,将教学差错认定结果送达责任人所属单位;
(五)完成组长、副组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工作小组的工作程序
第九条 工作小组秉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严格依照本议事规则规定履行工作职责。
第十条 工作小组处理议案的程序为:秘书在收到相关单位或责任人提交的认定材料或申诉材料后,及时向组长汇报;组长在接到秘书提交的议案的15个工作日内,组织工作小组或成员对所提交的议案进行进一步调查。调查结束后,负责人及时向组长做出书面汇报。组长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召集工作小组会议或听证会做出认定和处理结果。
第十一条 秘书在工作小组会议召开前3日内,向全体成员通知会议时间、地点,并将会议讨论的议题和相关材料送达各成员。
第十二条 召开工作小组会议,到会成员人数超过应到会成员人数的2/3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到会成员对所研究的议题进行充分讨论后,采取投票方式做出决议,同意票数超过全体成员半数视为通过。
第十四条 在审议、认定过程中,如需召开听证会,责成责任人所属部门选定5-7名听证成员,听证成员只参与问题的讨论与说明,不参加会议的表决。
第十五条 对于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初步处理意见,由工作小组提交东北大学本科教学事故处理领导小组进行进一步的研究讨论;对于教学差错的认定与处理意见,由秘书送达责任人所属部门,由责任人所属部门将书面处理决定送达、告知责任人。
第十六条 教学事故或教学差错责任人在接到书面处理决定15个工作日内可向工作小组提出申诉,超过申诉时限或经过复议审核的处理意见,不再受理申诉或复议。
第五章 纪 律
第十七条 工作小组成员应严守工作纪律,维护工作小组的权威和决议的严肃性,未经授权,不得泄露会议讨论内容和过程。
第十八条 工作小组成员在讨论议题中凡涉及本人或有其他利益关系人时,应自行回避。如果本人未主动回避的,可由其他人提出回避建议,由工作小组做出回避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的解释和修改权归东北大学本科教学事故与本科教学差错处理工作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