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本科专业(以下简称“专业”)的设置与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高〔2012〕9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科专业设置和调整,以及相关的申报、审批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科专业的设置与调整工作,要主动适应国家总体战略布局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应知识创新与科技进步需要,适应我校学科、专业发展与人才培养需要,达到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优化专业结构,强化办学特色,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目的。
第四条 本科专业设置和调整按照教育部要求实行备案或审批制度,设置和调整专业须依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以下简称《专业目录》),此项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二章 专业设置
第五条 设置专业须同时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
(二)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
(三)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
(四)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五)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
(六)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基地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
第六条 对于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急需的专业和依托学校优势学科办学的专业,可适当优先考虑。
第七条 限制设置以下专业:
(一)社会需求不大、就业前景不好的专业;
(二)与学校现有专业的师资队伍严重重复、课程设置过于相似的专业;
(三)国家控制布点专业;
第八条 新增设专业初次就业率预期应在90%以上,且专业招生人数的核算应符合《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有关规定。
第九条 依据《专业目录》设置专业(非国家控制专业),经以下程序办理备案:
(一)校内审议通过
1.提出专业设置申请的部门对申请设置专业的科学性、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
2.经初审合格后,学校组织校内外专业设置评议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议,形成专家意见;通过校内外专业设置评议专家审议的申报材料提交学校本科教学委员会进行校内审议,形成本科教学委员会意见。
3.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4.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同意申请设置的专业,申报材料在学校显要位置公示一周。
(二)报教育部审核备案
1.在教育部当年规定日期前通过专门网站提交专业设置申请材料,内容包括:学校基本情况、人才培养方案、教师基本情况、办学条件等。
2.专业设置申请材料在教育部专门网站公示一个月。
3.公示期满后,学校将公示期间所提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及专业设置申请材料报教育部。
4.教育部公布备案结果。
第十条 国家控制布点专业按照本细则第九条有关程序和要求将申报材料报送教育部,经教育部学科发展与专业设置专家委员会评审后公布审批结果。
第十一条 设置尚未列入《专业目录》的新专业(以下简称新专业),需经下列程序办理审批:
(一)校内审议通过
新专业审批程序参照本细则第九条第(一)款。
(二)报教育部审批
1.在教育部当年规定日期前通过专门网站提交专业设置申请材料,内容包括:学校基本情况、人才培养方案、教师基本情况、办学条件等,以及该专业与所属专业类中其他专业的区分情况和专业基本要求。
2.专业设置申请材料在专门网站公示,公示期为一个月。
3.在公示期间教育部委托相关教学指导委员会,对新专业的科学性、可行性以及专业名称规范性提出意见,并提交到教育部。
4.公示期满后,学校将公示期间所提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及专业设置申请材料报教育部。
5.教育部委托教育部学科发展与专业设置专家委员会对需审批的专业进行评审后公布审批结果。
第三章 专业调整
第十二条 若专业名称调整为《专业目录》内的专业(非国家控制布点专业),按照备案程序办理;若调整为国家控制布点专业或新专业,按审批程序办理;若撤销专业,需报教育部备案。具体程序参照本细则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
第十三条 若调整专业的学位授予门类或修业年限时,按审批程序办理。具体程序参照本细则第十一条。
第十四条 限招专业。对于毕业生已满三届的专业,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整改建议,经本科教学委员会审议,依据具体情况采取减少招生计划或隔年招生等措施,并上报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1.现设专业连续三年不招生的;
2.现设专业招生计划已不满足本细则第八条相关规定的;
3.省级及以上专业综合评价中处于后30%的;
4.学校就业指导部门发布的《毕业生年度就业质量报告》中连续三年毕业生就业率过低的。
第十五条 撤销专业。依据学校发展规划被认为不适合继续招生的专业,或对毕业生已满五届的专业,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整改建议,经本科教学委员会审议,依据具体情况做出是否撤销专业等处理意见,并上报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1.现设专业连续五年不招生的;
2.在国家、省级及学校专业评估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
3.省级及以上专业综合评价中处于后10%的专业,次年暂停招生一年,限期整改后仍无明显改进的;
4.省级及以上专业综合评价中处于末位的(需综合考虑参评专业布点数)。
5.专业所在学院建议撤销的。
第十六条 建立“生源质量-办学质量-招生计划”联动机制。本科教学委员会将综合考虑实际招生情况、社会人才需求、学校办学定位、现有办学条件、学生就业状况以及学校办学效益等因素,对专业的设置和调整进行审议。
第十七条 建立专业设置审议机制,对我校新设专业进行宏观调控。学校对设置专业实行总量控制,建立专业设置动态调控机制,正确处理数量与质量、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特殊与一般的关系,不断优化专业结构,提高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的吻合度,强化特色发展。
第十八条 本科教学委员会对专业发展规划进行定期评议,原则上每四年制订(修订)一次。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评估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专业建设质量保障机制,积极开展监督检查与专业自评工作。继续引入专门机构或社会中介机构对各专业办学水平和质量进行评估。对新设专业,定期进行年度检查、发布专业建设质量年度报告。
第二十条 加强专业内涵建设,合理运用质量评价体系作为检验标准。新设专业招生一年后及新设专业首届学生进入毕业学年时组织实施专业评估,考核新专业设置之初所承诺目标完成情况,评估结论作为新设专业继续招生、缩减招生或暂停招生的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东北大学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