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丰富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科学评价学生学习质量,根据人才培养的总体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学分绩点
学生在取得某一门课程学分的同时,也取得了相应的学分绩点。学分绩点作为反映学生学习质量的一种统计制度,既是学生学习量和质的双重相关的量化指标,也是反映学生学习状况的综合指标。学分绩点制度是从课程学分、课程成绩、课程考核次数等多方面、动态地反映学生状态和质量的一项教学管理制度。
二、学分绩点计算(一)课程单次学分绩点计算公式:
式中为课程第次考核的学分绩点,结果保留2位小数;为课程百分制成绩。
由上式可知:
1.若课程的成绩记载方式为百分制,100分折算为5 个绩点,以此类推到60分折算为1个绩点,60分以下绩点为0;
2.若课程的成绩记载方式为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其绩点分别对应百分制成绩95分、85分、75分、65分、0分所折算的绩点。
3.若课程的成绩记载方式为两级分制(合格、不合格),其绩点分别对应百分制的80分、0分所折算的绩点。
(二) 课程平均学分绩点(General Point Average)的计算公式:
式中为课程学分;为参加课程的考核次数,当课程为学位课时为课程实际考核次数,当课程为选修课时。
(三)总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公式:
式中为全部考核课程门数。
三、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东北大学学分绩点和选修学分替代的相关规定(试行)》(东大教字〔2010〕53号)同时废止。